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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 将于2026年2月实施

类别:检验设备

  据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旨在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该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乙类检验机构须为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地方政府设立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并为属地监管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核准工作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机构需取得核准证后方可从业,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

  细则明确了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主要包括机构与人员要求、场地设备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核心内容。

  在机构与人员方面,申请单位可共享下属单位核准条件,但共享条件的下属单位不得再单独申请或持有核准证。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责任师,需具备相应年限的检验师资格与组织能力,且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检验与检测人员须为申请单位全职工作人员,并满足附件所列项目的“人员配备”要求。所有人员每年需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质量管理相关人员需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专门培训。机构需为人员办理执业公示、建立技术档案、购买工伤保险等。

  在场地与设备方面,机构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档案室和设备室。检验设备需满足附件所列项目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原则上为自有产权,部分装置允许租赁。特别对申请BD(Ⅴ)项目的机构,其每个检验场地面积要求不小于1500㎡,并需配备固定的影像记录设备以确保检验过程可追溯,影像资料保存不少于2年。

  在质量管理方面,机构需建立与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需配备齐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正式版本,并建立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且能与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对接。

  此外,细则对检验工作独立性作出规定。机构应独立完成承担的检验工作,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外委。从事自身检验工作中的无损检测无需另获资质,但不得从事监督检验设备生产环节的无损检测工作。

  核准程序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等环节,全程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申请延续核准的机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需有相应检验业绩;首次申请则需通过试检验验证其检验能力。

  原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的通知(来源: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